规章制度
交大二附院监察工作条例(试行)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监察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医院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依照《西安交通大学监察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医院履行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宗旨,服从服务于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紧紧围绕医院中心工作,推进依法治院和民主管理,保证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医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监察工作是医院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参与、监督、推动、保障的原则,充分发挥内部监察的职能作用,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和监督工作,认真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
第四条 监察对象是指医院内部管理部门、医疗科室、医院任命和聘任的干部及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职员。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 监察工作在医院党委、行政和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学校监察处领导,同时接受所在地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导。
第六条 医院成立监察工作委员会。监察工作委员会由9-11名委员组成,主任由主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另设副主任2人。监察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报校监察处备案。
第七条 监察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监察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参加;表决议题时必须占全体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监察室是医院的职能部门,同时作为院监察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全院监察工作。
第九条 监察室与院纪委合署办公;监察室和监察工作人员在院党政领导下开展监察工作,同时接受校监察处的领导。
第十条 医院聘请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为特邀监察员。特邀监察员受监察室委托开展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监察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研究讨论并提出监察工作总体部署,指导和协调医院监察工作的开展,审议或决定监察室提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案件的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监察室的监察对象为医院任命和聘任的干部、职能科室管理岗位上的职员,对下列工作实施监察:
(一)监督检查监督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医院重大决策、决定及规章制度的情况,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监察对象正当行驶职权;
(二)受理对监察对象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三)调查处理监察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案件;
(四)参与医院发生的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廉政勤政教育;
(六)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本部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七)参与医院对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
(八)参与协调医院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工作;
(九)协助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开展有关工作;
(十)完成书记、院长、主管院领导、学校及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监察事项。
第十三条 监察室在调查监察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案件时,根据工作需要,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监察对象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监察对象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监察对象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向有关部门建议暂停有严重违法违规嫌疑人员的职务。
第十四条 监察室查办违法违规案件,按照《西安交通大学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对违法违规的被监察单位,由监察室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报主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
第十六条 需要对有关当事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依据《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办理。行政纪律处分分为七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批准权限为:违法违规院管干部的处理由监察室提出处理建议,经监察工作委员会审议,并提交院党政联席会决定。
医务工作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工、后勤服务人员和其他工勤人员的违法违规处理由院人力资源部负责处理,监察室给予督促和指导。
第四章 监察事项和程序
第十七条 根据医院改革发展中心工作,监察室在做好日常监察工作的同时,及时研究决定每一时期或阶段监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对下列工作实施重点监察:
(一) 医疗工作;
(二) 在院学生生活;
(三) 科研经费管理;
(四) 基建和大型修缮工程建设;
(五) 大宗物资、大额仪器设备采购、大额资金使用;
(六) 职员职级评审与干部聘任,医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与聘任;
(七) 其他需要加强监督的事项。
第十九条 监察室认为监察对象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经主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依照下列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一) 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二) 经初步审查认定有违法违规事实,需要给与处分的,应予以立 案;重要、复杂案件立案,应向院长直至校监察处报告;
(三) 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四) 对有证据证明已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出发或者组织处理的进行审理;
(五) 提出对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六) 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七)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监察室决定立案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主管领导,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若通知后有可能影响调查的,可暂不通知。在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及被调查人员的职务、奖惩和工作变动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的相关制度办理。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室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予以撤销,及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主管领导,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室办理重要监察事项和重要复杂案件所作出的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对监察决定,监察对象应当执行;对监察建议检查对象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三条 监察室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处理。接受移送的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告知监察室。
第五章 工作制度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医院应当支持监察机构和监察工作人员依法全面履行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对成绩突出、办案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监察室主要负责人参加院长办公会议和教职工代表会议。监察室有权委派监察工作人员参加被监察单位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六条 医院建立完善信访举报制度、案件检查制度和特邀监察员制度。
第二十七条 监察室根据需要,向医院行政领导和校监察处报告工作。监察人员在办理监察事项期间,遇有重大问题或复杂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二十八条 医院应当重视监察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为其脱产学习和进修创造条件;合理规定监察人员的换岗时间,工作满两个任期者,原则上应当交流。
第二十九条 监察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必须清正廉洁,忠于职守,秉公执法,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三十条 监察工作实行回避原则。
第六章 责任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被监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监察室对其可以作出监察决定和提出监察建议: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及医院的决定、决议和规章制度,应当予以纠正;
(二) 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广大教职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 取补救措施的;
(三) 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务,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四) 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五) 其他需要作出监察决定和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三十二条 监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医院或者监察机构对直接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改正,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弄虚作假;
(二)隐匿、转移、篡改、销毁有关证据;
(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务;
(四)拒绝或拖延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
(五)拒绝就监察机构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六)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
(七)压案不报,瞒案不查;
(八)报复陷害监察工作人员和检举人员;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由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的组织处理,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一)滥用职权,假公济私;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对监察对象或涉案人员进行体罚、逼供;
(四)泄露工作秘密;
(五)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医院造成重大损失;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院党政一把手对医院监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对医院监察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监察室负责人对医院监察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监察室负责解释。
本条例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9-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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