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强调医保特药有关规定的通知
全院各临床科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医保特药使用管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运行,现就医保特药有关规定再次强调如下:
1、根据《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医保发〔2020〕16号)文件(见附件)有关规定,特药用药周期不超过1年,1次开药不能超过1个月用量,特殊时期开具3个月用量的政策暂停。
2、用药周期内特药单次用量按已申请备案的单次用量开药,因病情变化如超量开药,需在我院HIS特药系统审核备注栏填写理由或重新提交特药申请。
3、特药用药计划(疗程时间)分为21天、28天和30天,请按需填写。
4、医保特药实行“双通道”供药模式(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请为医保和非医保患者规范开具外购药品处方。
如有疑问,请联系医保办,特药政策咨询电话:87679501。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医保办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