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2022年版)的通知
全院各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做好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现将国家卫健委制定的《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2022年版)》和《国家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进行转发,请组织科室认真学习并执行。
已经开展国家限制类技术的科室,立即按照新的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及相关医疗技术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将评估结果于5月30日前报医务部邮箱ywb415@163.com,对符合临床应用条件的,医院将上报陕西省卫健委备案,不符合要求或者不按照规定备案的,将不得再开展。
联系人:同艳妮,029-87678432
关于转发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的通知.pdf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