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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互认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2 17:18: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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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院各科室:

为切实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最大程度减少重复检测,近期,我院按照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的通知,对院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实施了互认。现按照西安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提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能力和水平的通知》(市疫指办函[2021] 1207号),对核酸检测结果互认做进一步要求:

一、“西安一码通”或纸质检测报告均可作为互认依据,办理入院患者核酸有效期为自检测报告显示采样时间24小时内,互认检测机构为西安市辖区内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验收合格的检测机构,名单参考附件。

二、医务人员应当面告知就诊患者的权利、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在病历中详细记录患者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核酸检测信息(包括核酸检测机构、采样时间、检测结果等)、本市和外地健康码状态信息等。

三、陪护人员核酸检测结果管理参照患者要求执行。

四、对发热门诊患者实行“逢进必检”,核酸检测结果不互认;我市一旦出现本土疫情,原则上取消核酸检测结果互认。

 

医务部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