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具含兴奋剂药品相关要求的通知
全院各临床科室:
为了加强含有兴奋剂药品临床应用管理,保护运动员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按我院《含兴奋剂药品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要求,请各科医师严格按照以下执行:
1. 为运动员开具处方时,应首选不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确需使用含有这类药品的,应当告知其药品性质和使用后果,在运动员按照国务院体育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取得同意使用的证明后, 方可为其开具含兴奋剂药品的处方。中药成分复杂,难以准确判断是否含有兴奋剂成分,赛事期间不推荐为运动员开具中药处方。
2. 急诊情况使用含兴奋剂药品前,要取得运动员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并在处方上注明“运动员” 字样。
3. 门诊接待十四运会等各类赛事运动员时,要求做好身份识别,务必打印处方,在处方右上角标注“运动员”,取药时交药学部留存。
4. 住院病区接诊运动员时,要求识别运动员身份后,做好用药审核,第一时间向药学部王娜报备。
特此通知!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