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采暖费的通知
关于收取采暖费的通知
南院全体住户:
经2011年元月5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2009--2010年度采暖费收取工作即日开始。收费按照西安市政府公布的居民采暖费标准,我院采暖费标准调整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4.8元。整个采暖期4个月,实际按3.5个月收取采暖费。本院职工在工资中扣缴,非本院职工上门收缴。
特此通知。
后勤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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